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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申请经适房又买商品房经适房被收回引发诉讼

发布时间:2021-01-13 11:24:06 阅读: 来源:贴片机厂家

市民申请经适房又买商品房 经适房被收回引发诉讼

据近日福田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,由于深圳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,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诉讼水涨船高,数量剧增。

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叶珲

据近日福田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,由于深圳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,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诉讼水涨船高,数量剧增。2013年至今年8月,该院收到涉及保障性住房案件共计34宗,而2012年此类案件仅为3宗。仅仅两年,同类案件数就翻了10倍,其中主要是当事人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引发的诉讼,占了八成以上。

申请期间购买房产被收回

从2008年开始实施暂行管理办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》,里面都有关于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条款。其中,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一定的时间内又“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”,属于要由主管部门收回房产的情形。在目前正在实施的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》里,这个时间段是“在取得完全产权前”。

因此,一些申请了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被收回了房子,并由此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。

深圳人谭先生就是其中一例。谭先生因为经适房被收回,而把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。据谭先生在诉状中称,2011年11月,他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。2012年9月,谭先生的女儿转学至深圳,因女儿的户籍所在地在罗湖区,所以谭先生向罗湖小学申请了学位。

申请学位需要学生家长在该片区有房产,于是为获得罗湖区小学的学位,谭先生将其父亲所有的位于罗湖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。谭先生强调,双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,但未支付任何对价。

2013年8月1日,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证后做出了《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》,以谭先生在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商品房为由,决定收回谭先生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,并要求谭先生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房搬离。

为此,谭先生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。法庭审理后认为,根据买卖合同以及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》,住建局做出的决定,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最终驳回了谭先生的诉求。

无独有偶,深圳的吴先生也是住进经适房后,也被查出又购买了商品房,而被住建局勒令退房。吴先生也同样把住建局告上了法庭。他对自己另行购买商品房的辩解理由是,该商品房是属于其哥哥的,因为哥哥准备和嫂子离婚,为了躲避财产分割,而把房产过户到吴先生名下。同样,法院审理后,也驳回了吴先生的诉求,认可住建局的回收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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