溜冰被打遂反击防卫过当被判刑
讯 8月5日,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。被告人原本应是受害方,只因防卫不当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2015年2月14日,被告人李强与小儒、小月(女)等人先后从河南省固始县到叶集玩,当日21时许几人在叶集某溜冰场溜冰,小鑫、大威、小磊等人也在该处溜冰,小鑫等人对小月滋事,并起哄。李强、小月等人见状离开溜冰场,小鑫等人跟着小月追出溜冰场,并以李强在走路过程中看了他们为由,对李强进行群殴,殴打六七分钟后,李强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,致小鑫、大威、小磊三人受伤。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小鑫左腹部损伤符合遭锐器作用所形成,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;大威右胸部损伤符合遭锐器作用所形成,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;小磊右大腿内侧缝合伤痕符合遭锐器作用所形成,损伤程度为轻微伤;李强双侧鼻骨骨折,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,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
另查明,被告人李强出生于1997年7月15日,被害人小鑫出生于1998年4月14日、大威出生于1999年11月24日。
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。
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不十分明显,建议对李强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李强在遭到他人殴打时,持刀致伤对方,致一人重伤二级,一人轻伤一级,一人轻微伤,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失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被告人李强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其刑事、民事责任,对小鑫、大威的经济损失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李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,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;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从轻处罚。辩护人关于对李强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已采纳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二、被告人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鑫经济损失20130元;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威经济损失12290元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(潘纪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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