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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息能否纳入本金计算复利
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3:39:54 阅读: 来源:贴片机厂家

温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,2007年李某以开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,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%计付,借期一年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,剩余利息及本金未归还。2012年8月23日,经双方结算,李某尚欠原告利息10000元及本金5万元,李某向温某出具了一张借款51000元的借条,并在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2%计算利息。以上借款经温某多次追索,李告至今未归还,故温某向法院起诉。

李某尚欠的1000元利息是否可以加入本金计算复利?

第一种观点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5条的规定,“公民之间的借贷,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,不予保护”。所以即使原、被告自愿达成复利的约定,也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,不应当予以支持。

第二种观点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七条的规定,“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。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,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”。从此条规定可看出,法律对于复利并不禁止,只是禁止通过复利谋取高利,只要复利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,该复利应受到法律保护。从规定的适用角度分析,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》是于1988年4月2日通知试行,而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》是于1991年8月13通知印发的,所以从时间上分析应当适用新的解释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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