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息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0:06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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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6月1日,周先生与郑先生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,约定月息5%。然而10天后,即6月11日,周先生才将本金50万元转账给郑先生。借期届满后,郑先生未予偿还。周先生起诉要求偿还50万元本金并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。
此案中,利息应从本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。法律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。该案件中,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应自2013年6月11日生效,故也应从此时计算利息。
法官还指出,本案中约定月息5%,明显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。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超出部分不予保护。
司法实践中发现,有些自然人间借款案件中,当事人并未约定利息,借款方也不支付利息。根据相关规定,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,事先如果未约定利息,出借方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,法律不会支持;但对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,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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